1、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据当地标准确定。
(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