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看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娃儿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另一半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得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花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受照料职责;不能亲自照料的,能够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组织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逼迫老年人寓居或者迁居要求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娃儿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私行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人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隔寓居的家庭人员,应当时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借口,拒却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受力不能及的劳动。娃儿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有什么爸妈娃儿遇有下列情形的,娃儿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婚的成年娃儿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娃儿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够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的;
(3)爸妈对娃儿有严重犯罪做法。比如爸妈犯有杀害娃儿、凌虐娃儿严重的、抛弃娃儿的、或蹂躏闺女等做法的,丧失要求被害娃儿赡养的权利,对娃儿来说就是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娃儿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本领的成年娃儿虽然能够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