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费客户,如超过交费期限的,就会计收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末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于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有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