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处置流程限定》第10条限定:“交通警察在执法经过中,因制止违法做法、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行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能够依法拖移机动车。”
2、第20条限定:“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实施:
(一)因违背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行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背停车限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做法人接受处置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