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保护期截止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五十年,从作品首次发表后起算,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