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不同,对股东之间的协商决议非常重视,因此,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很多事情。
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本身我国公司法当中就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法人代表是必须来自于公司的股东的,各位合伙人在认领了自己的出资额度以后,所占股份要结合最后总的出资额度体现在公司章程当中。法人代表是不是公司的股东都无所谓,但是所占股份对合伙人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在没有实际出资之前,不能仅凭是法人代表的身份就去判定所占股份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