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目睹,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以后,曾经报过警的,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
4.视听资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经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使用。
5.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对方曾写过悔过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这些保证以后局不会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