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同时被判处了数个罚金刑的,应当依照并科原则,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决定执行总和数额;
2、对于同时判处了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依照并科原则决定合并执行;
3、对于同时判处了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依照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法律问题2023-10-07 18:04:49佚名
1、对于同时被判处了数个罚金刑的,应当依照并科原则,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决定执行总和数额;
2、对于同时判处了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依照并科原则决定合并执行;
3、对于同时判处了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依照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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