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积极退赃()

法律问题2023-10-27 10:02:29未知

行贿罪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退赃法院会酌情减轻刑罚的,事实上不论在审查的哪个阶段进了退赃的都是可以减轻刑罚的。如果被认定为是积极追赃退赃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提供至法院的材料证据进行详细的斟酌,最终做出准确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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