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