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
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
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问题2023-09-30 06:05:54佚名
河南要约要约邀请关键有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