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会给受害人这边一份判决书原件。但是受害人如果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件就是纯粹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向进行,加害人为被告人,受害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肯定拿不到判决书原件,但是可以联系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些还可以经过承办法官同意,调取一份判决书复印件给受害人,但是这个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部分地方的做法。
2、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A“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三)“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