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
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