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三)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