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问题2023-06-21 23:02:01佚名
了解一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责是什么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