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减刑。
1、所谓减刑,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而予以减少服刑时间,判决尚未生效的,就不存在减刑问题。
2、法院判处的刑罚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情况、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情况等与犯罪有关的情况来确定所处的刑罚的,而当事人是否有心脏病,不应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内容,二审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有心脏病而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较轻的刑罚。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严禁疾病,不能收押服刑的,经法定程序后,可在执行刑罚时予以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