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结果的渎职犯罪有3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事执行领域涉及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仅有2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法律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本身就有“口袋罪”之称,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条款时已属无奈之举,如果还要认定一个相当不明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犯罪结果的话,困惑可想而知。
法律问题2023-07-18 08:02:50佚名
有关盗窃案件公安追诉标准有怎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