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半年是不合理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法律问题2023-10-11 10:06:50橙橘网
刑法中爆炸行为量刑幅度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