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作为被征收人,补偿的项目主要有四:
一是房产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是设备设施等其他添置物补偿,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是搬迁奖励、过渡费用等。
2、房产即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征收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的结果为参考值。
3、设备设施及其他添置物补偿的争议很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政府征收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二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三是被征收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征收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4、停产停业损失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针对停产停业损失提出了明确的补偿要求,补偿要适当,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执行。搬迁奖奖励、过渡费用根据区位和所在地的经济情况适当补偿,一般补偿较为合理。无形资产的赔偿争议是最大的,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理论上是存在的,但举证和认可有比较大的难度,基本上是在以上四个方面不能充分赔偿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