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律问题2023-07-06 23:03:03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