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准贷记卡连续24个月内,出现'1'和'2'标志,未出现'3'的,原则上不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范围内。只要24个月以内的信用记录符合以上个人征信条件时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部分资料来源:2002_6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