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此外,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