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劳动法产假分类有: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