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根据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要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降该发起人的出资收回以偿还改第三人,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不足出资时,第三人对发起人返还出资本息、连带赔偿公司债务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一下的罚款。
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3)刑事责任: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罪。犯罪人为自然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7%以下罚金;犯罪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