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一方,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所以父母婚前出资首付买房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父母是以借钱的名义为子女出资买房,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