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取得方法。
继续教育对象每年都得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且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以连续5年为一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继续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分方法如下: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相关要求授予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验印的各种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是参加项目学习并经考勤、考试考核合格学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有效凭证。
二、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相关要求授予学分。
2、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3、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3-9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