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

法律常识2023-07-18 15:03:14佚名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

随着网络的普及,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得意快速推行,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合同,在法律概念上,电子合同即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它并不是对传统合同概念的颠覆,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具有易改动性,评估其效力时会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

二是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它是通过电信网络订立的,是可以自动完成的,由自动信息系统代表当事人作出要约获承诺的意思表示,订立过程可以无需人工干预;

三是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从我国立法而言,除了要满足《合同法》对传统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等)外,还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的条件。

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我国立法上承认电子合同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次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商务部制定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7.4条规定:“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形式上要求电子合同具备电子签名外,《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阅读了上面的内容,相信各位读者朋友对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了一个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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