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交通事故鉴定,更多的是关于交通事故伤残方面的鉴定。许多时候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来大致确定需要进行的赔偿数额,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很重要的。那么专业机构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原则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时候,需要遵守上述四个原则,即客观评定原则、比照评定原则、分别评定原则以及排除原伤病原则,这样鉴定出来的结果才会是比较准确的。如果您还想了解交通事故鉴定其他方面的知识,您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