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之间经常会有彼此互赠礼物或金钱现象,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不过,要是夫妻感情一旦发生变化,往往会因此而产生很多纠纷。此时,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是否能够被撤销呢?马上为您奉上相关内容。
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
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夫妻之间赠与的财产尚未发生权利转移的话,此时赠与的一方是可以撤销先前的赠与行为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