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修改,适当的增加了两个危险驾驶的行为,而这就关系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问题。下面,小编根据最新法律的规定,为大家整理出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仅供你学习参考。
一、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主刑:判决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附加刑:处罚金1000-5000元,一般为2000元;
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危险驾驶罪如出现下列7种情形,可从重处罚: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上文的介绍当中我们可以知道,现如今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已经增加为四个了,即小编在上文中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整理出来的内容。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