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整个广东地区关于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并且这是经过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之后对走私毒品罪量刑作出的细化规定。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中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1.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典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
(4)走私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走私鸦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工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刖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构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孕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的;
(2)走私不同类型毒品的;
(3)对同一宗毒品,实施走私两种以上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刖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已认定为犯罪数量的,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刑法中并没有将走私毒品罪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而是与贩卖、制作、运输毒品罪规定在一起,为一个选择性罪名。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对于走私毒品罪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