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自2015年4月15日起我国将之前的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从此翻开了立案的新篇章。那么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有哪些区别
(一)立案审查制的定义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三)两者的不同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关于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三方面,包括诉讼起点、立案条件以及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