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债务是什么?公司直接的资产和股东持有的股份两者的区别是什么?股东个人对外负债,股东个人无其他财产可以偿付债务,其对某公司持有股份,该公司因拆迁即将获得大额的拆迁补偿安置款,能否执行该公司的财产为股东个人偿付债务?下文中小编将对这问题作出详细的解答。
股东个人债务
债务的全部转让,通常也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持有者或者债的旅行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债务转让之后债务将会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全部转移是需要通过协议的,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将会全部承担原有协议中的债务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公司直接的资产和股东持有的股份两者区别
股东将财产对公司出资,办理出资手续(比如出资注册资本,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后,这些出资归公司所有,包括股东对公司的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房产、设备、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等),技术出资(专利技术、商标)等,相关财产权属归于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资产,从此这些资产和股东个人就无关了。股东出资后获得的相应的权利就是股权,他对公司持有股权,他通过持股所代表的投票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作用,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的企业中,持股的大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而这些公司的股东表决制度,股东大会等又不是非常完善,故而股东的意志往往直接反应到了公司的行为上,往往会让不太了解公司法的人误以为股东=公司,股东的资产=公司的资产。
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债务不等同于公司的债务,故而公司没有义务为股东承担债务,如果债务属于股东个人所负,就应当由股东个人以其资产负担,否则对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不仅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还侵害到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当然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如果个人没有财产,只有股权可供法院执行还债的,可以执行其股权,如果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该公司股权就可以对外售让,如果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售让,必须要收购股权,收购支付给负债股东的价款,属于股东个人资产,是可以被执行的,若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购买股权也不同意对外售让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不过执行股权要比执行现金等资产更为繁琐,特别是一些私营小企业,由于公司的人合性质,不了解其公司经营状况的“外人”一般不会去购买股权,结果其股权处于无法对外无法转让的尴尬状态。当然您说的这家公司面临拆迁,那么也许股权被拍卖时,有投资者会愿意受让股权,那么你的欠款就能得到偿付。
当然如果股东恶意将优质资产用于组建新公司,掏空公司资产,设置执行难度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和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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