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呢?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的话,此时能否申请进行再次鉴定?下面,请跟随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的丧失会直接影响到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可是如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能还可以得到一些经济赔偿,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如果之后伤情有变化怎么办,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这样的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有必要的话可以请律师陪同鉴定或请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算算赔偿数额。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宜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