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债务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3、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先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使得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降低
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执行法院可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对追偿所得予以执行,并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如果该保证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上述法院可按执行已决到期债权的方法(第三人无权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在保证人可追偿的数额范围内对其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予以执行,执行所得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
4、债务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情况下 债务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是各自执行还是适用参与分配?
债务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执行的债务,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5、债务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
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债务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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