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进行试用期约定,主要是为了考察劳动者,看其是否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对于试用期的期限,需要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那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能延长试用期期限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不合格能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同一家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进行一次试用期约定,因此,试用期不合格能延长试用期的说法就是不对的,此时单位的一贯做法都是将该劳动者辞退,而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延长试用期期限,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江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