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技术过失
指行为人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所致的医疗过失。特点:?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是尽职的;(过失是行为人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行为人受到学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预见能力和处置能力未达相当层面的业务水平;或者行为人的业务水平未能紧跟学科发展,使其认识与处置能力落后于学科水平;)过失与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或客观条件密切相关。如偏远地区对疾病的检查手段落后、检查与处置或抢救设施的不完善、患者病情复杂等。
二、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
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技术过失的判断标准原则上同责任过失,分别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又称个人标准说,主张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来判断本人是否能够预见危害结果。但此观点可能使技术水平高的行为人承担了更大的法律责任,因其对医疗活动注意程度的实际能力更强;反之技术水平低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越小,因其对医疗活动注意程度的实际能力弱。
客观说也称社会平均标准说,主张按照一般人的平均水平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里的!一般人平均水平?是指相类似的群体的平均认识水平或技术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此观点又存在着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与偏远地区、不同地区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具体差别,因此目前在医疗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将个人标准和社会平均标准相结合,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技术过失。
2、国外没有技术过失的特定概念,但在医疗过失判定中特别提出了医师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内容与我国对技术过失的判定标准比较一致。认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的,其责任更为明确和明显;而医师注意义务应当还有一个基准。基准只是一个抽象标准,它在医疗过失判定中更加注意到医疗活动的技术层面。主要包括:
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的医疗水准,即医师的行为必须符合其他同行在相同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
(1)医疗的专门性因素,即专科医师所应具备的本领域的一般医疗水准;
(2)医疗的地域性因素,即判定医疗过失应当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技术设施、人员知识、专业水平以及医疗经验为统一标准;
(3)医疗上的紧急性因素,即紧急状态下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低于正常诊疗活动。
以上就是笔者大家整理的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标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过失主要是指医生违反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指的是医生责任上的过失。医疗技术过失主要是在偏远的地方,设备以及技术水平造成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