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当事人
1、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咨询、代理时,由行政统一安排律师接待。
2、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行政统一安排。
3、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详尽的解答当事人的问题,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
4、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5、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6、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7、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二、建立委托关系
1、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我所统一定制的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提交应顾问事务部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3、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4、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5、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6、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三、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前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2、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前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3、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4、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1)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2)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3)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4)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5)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6)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7)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8)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可在周五例会上讨论。
(9)撰写代理词。
(10)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1)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1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四、承办律师出庭的要求:
1、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2、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3、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和司法工作人员沟通。
4、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五、案卷归档
1、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2、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2、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3、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六、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2、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3、 转委托
(1)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3)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综上所述,现阶段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办案,其办案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以上即为对“行政执法办案期限为多久?”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求助,请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将有为您做专业的解答。
综上所述,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熟悉相关的办案流程能够帮助我们节省一大部分精力,即使没有发生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加深对民事办案流程的了解也是非常必要的。以上便是对该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徐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