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调查证据前注意事项
(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是前提。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下,由律师调查取证也比较顺其自然。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考虑刑事和解的案件,不建议私下与被害人接触,建议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尤其强奸案件更需要注意。
(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
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名辩护人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取证人数至少保证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至少是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的,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3)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
调查取证前要对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马由缰、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2、律师调查证据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合作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解释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顾虑;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心理变化,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避免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防止其他证人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随后将该笔录提交法庭,作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
(4)调查取证时其它证据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可以提供。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核对属实,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还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3、律师调查证据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将证据复印件、调取证据时的录音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原件;如有证人安全问题,应当申请司法机关对证人进行保护;申请证人作为辩方证人出庭,适当告知证人出庭的证明目的,告知应当事实求是进行作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过小编的介绍,关于律师如何调查证据已经介绍的很清楚了,其中分别从调查前,调查中以及调查后的各种注意事项,调取证据是一个非常繁琐非常专业的知识,需要很专业的人士以及很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很好的处理相关的证据,但是如果大家有调查证据的需求还是求助专业人士比较安全可以保护好相关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宿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