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办案流程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案件办理流程:
1、案源登记
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立案
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3、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4、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二、行政办案期限
行政案件的查处期限为二年,二年内没有发现的,不能再给予处罚。治安案件的查处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由于该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并未审结,所以应适用的之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 个月的起诉期限。 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关于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解释规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则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是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旧行诉法的规定也就是3个月,并且按照旧的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各项程序性事项是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后行诉法重新走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办案期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办案期限,可以确保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不会无限制的搁置,对于一些案情复杂难办理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做适当的做延期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徐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