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二、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
(一)是年龄因素。年龄因素对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影响,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儿童及老年人的证言效力上。儿童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等正处于发展阶段,他们具有较少的社会经验,对已发生事情的记忆、关注是较片面的,因此研究者们认为儿童证言的可信性是低于成年人的。由此可见,年龄因素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存在一定影响的。
(二)是性别因素。性别对于证言准确性的影响,总体来看差异并不是很大。有研究者的研究表明,由于辨认方式不同,女性在辨认犯罪分子时,更易于做出明确的指认,相比之下,男性在不太确定时,更易于放弃选择,因而女性的正确辨认和错误辨认要高于男性。尽管男性、女性性别上的差异使得他们的性格上会有较多的不同,但现有的研究结论多支持在考查二者证言准确性时,应尽量忽视性别因素的干扰,避免证言收集方对性别的歧视。
(三)是记忆因素。证人在作证、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记忆的参与,但是在反复被询问、回忆案件情况的过程中,记忆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Deffenbacher等的实验证明,反复多次的给证人呈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证人指认该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将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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