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
二、抵押品的范围
1、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2、是各种有价证券。
3、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4、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5、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三、财产设为抵押品应注意的问题
有下列财产设定为抵押品时,必须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a、以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借款必须用于该建设物的建造。
b、以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物权时,其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而且一旦出现这种重复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应向抵押人作出说明。
c、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同时,借款方还应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书面协议。
d、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大联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取得联营他方的书面同意。
e、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审批机关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发包、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原承包、租赁合同依法变更发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其它可转让的权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h、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证,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品:
a、国家所有的土地、矿山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物资;
b、使用中的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社会或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
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e、其它依法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将物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换取财产这样的方法虽好,但在实施之前必须了解清楚抵押物担保审批注意事项,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一些物品自己有使用权就拿去抵押,必须合理合法的办完相关的手续。只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抵押,才是有效力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黄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