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规定的附加刑中比较常见的有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种驱逐处境,其实我们就很少看到了。则主要是因为驱逐处境的适用对象比较特殊,那么一般来讲什么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呢?下面是对这个问题做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
由于驱逐出境的内容是剥夺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和剥夺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资格,所以,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在我国居留或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所谓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具体说,驱逐出境的对象可以是下列人员:
1、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2、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3、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有学者认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刑法仅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可能出现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当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诸如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侵害我国公民权益等依保护原则我国有权管辖的犯罪,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完全可以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有依照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义务进行管辖的犯罪,在犯罪分子进入我国国境,我国也有权实施管辖,并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怎样适用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1、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能够被驱逐处境的主要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针对港澳台同胞则即不能适用驱逐处境的处罚。具体驱逐处境应该如何来适用,小编也在上文中进行了解答,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我们网站的有关栏目进行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