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
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也需要在庭审上出示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可能唯一区别在于一般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异议主要在客观性和关联性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事证据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只包括七中形式,凡是不符合这其中形式的材料均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询问只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询问证人、被害人,因此询问笔录在证据形式上接近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真实有效的询问笔录是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的。而关于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目前在司法领域也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属于证人证言,有人将其认定为书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将询问笔录当做证人证言使用。因此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弱于其他直接物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