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要避嫌?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由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请客及送礼。一旦发生,就应当回避。另外,其他关系也包括办案的人民警察与当事人密切的关系;或有矛盾;或有债权债务等关系。
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2、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3、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
4、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5、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6、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7、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8、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纪律办事。因办案需求,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联系时,如果涉及到利害关系,办案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这样做,也是为了减少对案件的影响,保证案件的侦办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