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法律常识2023-12-01 09:15:22佚名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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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不成的,一律都可以起诉离婚,然后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受理离婚案件的。那到底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民法典原则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

(1)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

(3)是诉讼离婚,而不是。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4)经过调解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现实中,并不是无法协议离婚的时候,起诉离婚就一定能解除婚姻关系。此时还要看是否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要是属于的话,案件都不会得到受理,肯定最后也就无法让法官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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