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军人婚姻更是保护的多。如果有人破坏军人婚姻的话,是要被定罪入刑的。那么实践中怎样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呢?是否只要与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生活就构成了破坏军人婚姻罪呢?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但是有一点要明确,破坏军人婚姻罪是非军人与军人配偶之间。如果双方都是军人,且他们的配偶不是军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