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拘留十五天什么情况?
派出所拘留十五天是因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所以被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被拘留15天的,一般在里面接受教育,愿意参加劳动的,可以组织被拘留人进行劳动。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规定: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规定是什么?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被当地的派出所采取行政拘留这样的一种措施,是因为其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而在所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当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行政拘留,毕竟这样的处罚措施,已经限制了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