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类型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罪归类在金融诈骗罪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作为工具,从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可以说“信用卡诈骗”就是“诈骗”类型中的其中一种,也可理解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规定。
二、构成恶意透支是否要求发卡行催收?
是的。在实务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经过银行催收的前置程序。换言之,行为人虽有恶意透支行为,主观上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时还不能立即处罚行为人,仅在经过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时,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有效催收”是指发卡行的催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其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其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其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最常见的应该就是“恶意透支”,本来银行批准发放“信用卡”是为了用户消费、支付便利。合法、合理的“透支”方式,即能方便用户使用,又能起到促进经济流转的作用。正是有了这个便利途径,一些人便起了“'邪念”。想着利用这一途径将“透支”的资金据为己有,不论银行经过多少次的催收,持卡人都置之不理,有意逃避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