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总是有一定原则的,当然,针对不同的合同,实际在订立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也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吗?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
(3)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
(4)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管是在合同订立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都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循的。当然,这两方面的原则是不同的。至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有哪些,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若不符合这些原则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势必就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湛江律师。